27 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阿摩線上測驗
2F Chih-sheng 高三下 (2023/07/02)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有時候票據債務人,則可以針對票據本身的瑕疵,或對特定債權人取得票據的原因來對抗權利人,以達到拒絕付款的目的,此即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票據上的抗辯權可分為「物的抗辯權」與「人的抗辯權」兩種,前者謂票據本身在製作上或簽名上有瑕疵,因而債務人對任何票據債權人均得主張的抗辯權,後者為特定債權人因有自己的特定事由存在,因而債務人對該特定債權人所得主張的抗辯權。 |
3F
|
4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