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手機 根本無法使用,本票到期後,丙向甲請求付款。若丙不知甲、乙間之交易情形,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甲應可拒絕付款,因甲具有物的抗辯權,可對抗一切執票人
(B)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之抗辯權已因本票轉讓而中斷
(C)甲應可拒絕付款,因丙並非甲之交易相對人
(D)甲不可拒絕付款,因甲對乙亦不具有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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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高二下 (2022/08/09)
第 13 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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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hih-sheng 高三下 (2023/07/02)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但執票人取得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有時候票據債務人,則可以針對票據本身的瑕疵,或對特定債權人取得票據的原因來對抗權利人,以達到拒絕付款的目的,此即票據債務人的抗辯權。票據上的抗辯權可分為「物的抗辯權」與「人的抗辯權」兩種,前者謂票據本身在製作上或簽名上有瑕疵,因而債務人對任何票據債權人均得主張的抗辯權,後者為特定債權人因有自己的特定事由存在,因而債務人對該特定債權人所得主張的抗辯權。
3F
沖司律 國一上 (2023/08/02)
票據13
票據具備無因性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跟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對抗執票人

但若第三人是惡意,則要承受票據瑕疵

本體甲不得以與乙契約解除對抗丙(善意),但可對抗乙。若丙惡意,則可對抗
4F
摩埃 小一上 (2023/10/03)

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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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