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綜合法學(二)(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3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0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給乙,並記載見票後 1 個月付款,乙於 105 年 11 月 1 日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丙於 106 年 4 月 30 日持票向甲提示見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對甲喪失票據權利
(B)丙未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可以直接向甲、乙行使追索權
(C)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對甲、乙喪失票據權利
(D)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對乙喪失票據權利,但仍可對甲行使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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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海無涯 回頭是岸 高二下 (2023/04/14)
第 122 條 V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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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dmiranda Hua 國三下 (2023/07/31)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
未載見票日期者,應以所定提示見票期限之末日為見票日。
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
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項期限,發票人得以特約縮短或延長之。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
3F
沖司律 國一上 (2023/08/02)
見票定期付款本票 ,發票日6個月提示
所以已經超過期限
對發票人以外之人喪失追索權

4F
摩埃 小一上 (2023/10/11)

甲於民國(下同)10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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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0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給乙,並記載見票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