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題涉及證交法§28-1適用的問題★1★:...
本條公司為「已上市櫃」之公司,第28條之1第1項適用之公司為「初次公開發行」之公司,第2項適用於「再次公開發行」之公司,故A公司應適用第2項而非第1項,第2項無「除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之規定,A選項錯誤
A公司為一家從事航運的上櫃公司,今該公司擬現金發行新股,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A公司若有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得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錯誤~本選項指的是未上市、未上櫃之公發公司的規定,但本題是已上櫃公司,不適用本規定。(證交法28-1I)(B)主管機關得規定A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正確~已上市上櫃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證交法28-1II)(C)A公司股東會得決議就此次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二,對外公開發行正確~提撥比率定為發行新股總額之10%。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
A公司為一家從事航運的上櫃公司,今該公司擬現金發行新股,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1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A公司若有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得不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錯誤~本選項指的是未上市、未上櫃之公發公司的規定,但本題是已上櫃公司,不適用本規定。(證交法28-1I)(B)主管機關得規定A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正確~已上市上櫃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證交法28-1II)(C)A公司股東會得決議就此次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二,對外公開發行正確~提撥比率定為發行新股總額之10%。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證交法28-1III)(D)A公司依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正確~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證交法28-1IV)補充1.上市公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2.上櫃公司: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3.強制股權分散:我國家族企業的性質頗為濃厚,所有權與經營權多高度結合,為達到企業多角化、資本大眾化,遂規定股權強制分散。4.公發公司現金發行新股時股權分散之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10%以上,對外公開發行,沒有舊股東優先(公司法267)的適用(1)未上市上櫃公司:除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提撥(2)已上市上櫃公司:主管機關得規定提撥證交法第22條之1(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權分散標準)﹝1﹞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於增資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其股權分散標準。第28條之1(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比率)﹝1﹞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其股權分散未達主管機關依第22-1第一項所定標準者,於現金發行新股時,除主管機關認為無須或不適宜對外公開發行者外,應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267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2﹞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於現金發行新股時,主管機關得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以時價向外公開發行,不受公司法第267條第三項關於原股東儘先分認規定之限制。﹝3﹞前二項提撥比率定為發行新股總額之百分之十。但股東會另有較高比率之決議者,從其決議。﹝4﹞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提撥向外公開發行時,同次發行由公司員工承購或原有股東認購之價格,應與向外公開發行之價格相同。公司法第267條(發行新股與認股之程序)﹝1﹞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2﹞公營事業經該公營事業之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得保留發行新股由員工承購;其保留股份,不得超過發行新股總數百分之十。﹝3﹞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一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
37 A 公司為一家從事航運的上櫃公司,今該公司擬現金發行新股,依證券交易法第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