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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6 甲以乙為被告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關於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若甲先前曾就同一事件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行政法院認為無審判權而裁定駁回確定,甲又向民事法院 起訴,民事法院若認為其無審判權,應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B)若民事法院認為其無審判權,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C)若乙抗辯該事件為行政爭訟事件,民事法院應先為裁定
(D)若該訴訟已先行繫屬於行政法院時,甲就同一事件得向民事法院更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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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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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鄉民 研二下 (2022/09/10)
這題A也錯了,有提釋疑的話應該會過之後再看看是否修正成多選因為A選項是舊法的處理方式修法後不再由大法官解釋處理了,而是交給最高法院請參照法院組織法第 7-4 條民事訴訟法第 182-1 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行政訴訟法第178條目前已刪除舊法為:行政法院就其受理訴訟之權限,如與普通法院確定裁判之見.....看完整詳解
7F
壓咧壓咧 (2023/07/17)

D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起訴
第 107 條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行政訴訟審判權,不能依法移送。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行政法院管轄而不能請求指定管轄,亦不能為移送訴訟之裁定。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四、原告或被告未由合法之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訟行為。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
六、起訴逾越法定期限。
七、當事人就已向行政法院或其他審判權之法院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八、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復提起同一之訴。
九、訴訟標的為確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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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小丘丘 小六下 (2023/12/16)
民事訴訟182-1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認無審判權者,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請求最高法院指定有審判權之管轄法院。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移送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判確定
二、當事人合意願由普通法院裁判。
前項第二款之合意,應記明筆錄或以文書證之。
最高法院就第一項請求為裁定前,應使當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普通法院就行政法院移送之訴訟為裁判者,上級審法院不得以其無審判權而廢棄之。

民事訴訟253條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9F
吃不了讀書的苦,就得吃生活 大三上 (2023/12/17)

甲以乙為被告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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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甲以乙為被告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關於民事法院與行政法院之審判權限,下列敘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