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8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請求繼續審判
(B)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訴訟上和解,不生任何效力
(C)對於已成立之和解,當事人如有爭執,仍得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
(D)已成立之和解,應經法院認證,始取得執行力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大四上 (2022/09/10)
民事訴訟法 第 380 條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D)訴訟上和解成立後,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也就是說,日後債務人不履行和解筆錄內容的話,可以直接以此和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A,C)請求繼續審判者,應繳納第八十四條第二項所定退還之裁判費。第五百條至第五百零二條及第五百零六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情形準用之。第.....看完整詳解
8F
一定要考上 研一上 (2023/04/23)
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9F
萬晉宏 大四上 (2023/07/02)
(B)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訴訟上和解,得為執行名義(執行力)
(C) 對於已成立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既判力),當事人如有爭執,不得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僅得提再審之訴,準用再審30日之不變期間規定)
(D) 已成立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既判力)
10F
吃不了讀書的苦,就得吃生活 大三上 (2023/12/17)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敘述正確

(A)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於和解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請求繼續審判 》民訴法§380第2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民訴法§500:
①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②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B) 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成立訴訟上和解,不生任何效力
》民訴法§380-1:當事人就未聲明之事項或第三人參加和解成立者,得為執行名義

(C) 對於已成立之和解,當事人如有爭執,仍得向上級審法院提起上訴
》民訴法§380第2項: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

(D) 已成立之和解,應經法院認證始取得執行力
》民訴法§380第1項: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28 關於民事訴訟上和解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