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著物按最高法院63年第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定著物係指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故定著物有以下特性:1.非成分性:成分係指物之構成部分而言,民法第66條第2項規定,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即屬成分之概念。2.繼續性:依社會經驗於一段時間內持續附著於土地者。3.經濟性:得獨立為交易及使用之客體。4.固定性:不易移動者。(二)以下何者為定著物1.輕便軌道:(1)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2)按釋字第93號揭示,輕便軌道除係臨時敷設者外,凡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其一定經濟上之目的者,應認為不動產。(3)綜上,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輕便軌道為非土地之不動產,故係定著物。
興建中之房屋,只完成樑柱而無屋頂,其性質為(A) 定著物》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也就是指固定且附著在土地的「物」。》ex.未完工之房屋,若其已足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就可以算是定著物,但題旨尚不足以遮風避雨。(B) 土地》土地的分類———①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②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③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④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
興建中之房屋,只完成樑柱而無屋頂,其性質為(A) 定著物》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也就是指固定且附著在土地的「物」。》ex.未完工之房屋,若其已足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之目的,就可以算是定著物,但題旨尚不足以遮風避雨。(B) 土地》土地的分類———①建築用地:如住宅、官署、機關、學校、工廠、倉庫、公園、娛樂場、會所、祠廟、教堂、城堞、軍營、砲臺、船埠、碼頭、飛機基地、墳場等屬之。②直接生產用地:如農地、林地、漁地、牧地、狩獵地、礦地、鹽地、水源地、池塘等屬之。③交通水利用地:如道路、溝渠、水道、湖泊、港灣、海岸、堤堰等屬之。④其他土地:如沙漠、雪山等屬之。(C) 動產》相對於不動產的概念,在法律上直接規定成「不動產以外的物」。主要是可任意移動,而不是定著在土地上,而可以用人力來支配的東西。》不動產在法律上指土地,及固定、附著在土地上的東西,所以除了土地以外,例如建築物、繼續附著在土地上的軌道,都是不動產。ex.還沒有完工的房子,依實務見解,屋頂還沒有完全完工,但可遮蔽風雨、達到經濟上的使用目的,就是土地上的定著物,也就是不動產,但題旨尚不足以遮風避雨,故屬動產。(D) 權利》一般指賦予人們的權力和利益,即自身擁有的維護利益之權。
31 興建中之房屋,只完成樑柱而無屋頂,其性質為何? (A)定著物(B)土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