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73 號解釋之意旨,關於憲法對宗教信仰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與其內心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均應受憲法絕對之保障
(B)宗教團體就其財產之處分,同時受憲法財產權與信仰自由之保障
(C)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
(D)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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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29), B(642), C(273), D(212), E(0) #2988943
統計: A(3829), B(642), C(273), D(212), E(0) #2988943
詳解 (共 10 筆)
#5654407
台灣目前所遵行的憲法是西元1947年頒布的「中華民國憲法」,當中第13條揭櫫「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而所謂保障宗教自由,依大法官釋字第490、573號解釋,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係指人民有信仰與不信仰任何宗教之自由,以及參與或不參與宗教活動之自由,國家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或對人民特定信仰畀予優待或不利益。
其保障範圍包含內在信仰之自由、宗教行為之自由與宗教結社之自由。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及宗教結社組織,與其發乎內心之虔誠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人民為實現內心之宗教信念而成立、參加之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宗教性規範茍非出於維護宗教自由之必要或重大之公益,並於必要之最小限度內為之,即與憲法保障人民信仰自由之意旨有違。
換言之,大法官體認保障宗教自由之範圍涵攝人民之信仰自由、宗教行為自由與宗教結社自由;而就信仰組織之內部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甚至宗教性規範除非是因為出於重大之公益或其他原因,基本上保有最大限度的自由。
(A) 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與其內心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均應受憲法絕對之保障=>重大公益還是可規範
(B) 宗教團體就其財產之處分,同時受憲法財產權與信仰自由之保障
(C) 宗教性結社,就其內部組織結構、人事及財政管理應享有自主權
(D) 國家對宗教應謹守中立及寬容原則,不得對特定之宗教加以獎勵或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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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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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解:(A) 人民所從事之宗教行為與其內心宗教信念無法截然二分,均應受憲法絕對之保障
1.個人內在信仰之自由(包括不為信仰之消極信仰自由):屬於絕對保障之事項;
2.宗教行為之自由、宗教結社之自由:僅能受相對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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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1442
也太多鑽石...
釋字490
內在信仰【絕對保障】
(涉及思想、言論、信念及精神之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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