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6 有關應考試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考試權,係指具備一定資格之人民有報考國家所舉辦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暨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 格考試之權利
(B)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對於應考資格體格試驗,或檢覈經決定不及格者,得依法提起救濟
(C)因資格不符而遭否准參選之公職候選人,因選舉於訴訟期間已舉行完畢,已無救濟實益,故法院應裁定 駁回起訴
(D)受緩刑宣告者,緩刑期間不得參加公務員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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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i 高一上 (2022/11/18)
(C) 釋字第 546 號本院院字第二八一○號解釋:「依考試法舉行之考試,對於應考資格 體格試驗,或檢覈經決定不及格者,此項決定,自屬行政處分。其處分違 法或不當者,依訴願法第一條之規定,應考人得提起訴願。惟為訴願決定 時,已屬無法補救者,其訴願為無實益,應不受理,依訴願法第七條應予 駁回。」旨在闡釋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即具有爭訟 之利益為前提,倘對於當事人被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縱經審議或審 判之結果,亦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無 進行爭訟而為實質審查之實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9F
我的貓叫我再努力一下 大三下 (2023/03/31)
剛好其他摩友好心提供『釋憲內容』讀完後的理解應該如下

B選項是提供你救濟的機會,題目只截前段,後段沒說明的是『我給你機會救濟,但是就算救濟也挽不回 合格的身分,所以這個救濟是會駁回的。』
C選項恰恰相反,假設今天真的發現資格是符合的,則會要求重新舉辦投票。(又是一個全民買單)


10F
fiona 國二上 (2023/05/05)
(D)按司法院釋字第56號解釋,公務員非被判褫奪公權,而其主刑經宣告緩刑者,在緩刑期內,除別有他項消極資格外,非不得充任公務員
資料來源:銓敘部網站!
如有錯誤再請賜教 : )
11F
Q妹 小三上 (2023/11/01)

公務人員任用法§28: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曾受免除職務懲戒處分。
七、依法停止任用。
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九、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但具有其他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以該考試及格資格任用之。
十、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
十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6 有關應考試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考試權,係指具備一定資格之人民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