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意旨,社會秩序維護法對新聞採訪者之跟追行為有一定的限制,旨在衡平跟追者的新聞採訪自由與被跟追者之何種自由?
(A)結社自由
(B)言論自由
(C)遷徙自由
(D)一般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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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708), C(374), D(4326), E(0) #2988947
統計: A(21), B(708), C(374), D(4326), E(0) #2988947
詳解 (共 7 筆)
#6129244
節錄自釋字第689號解釋解釋文:
基於人性尊嚴之理念,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自由發展,應受憲法保障(本院釋字第六0三號解釋參照)。為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自由發展,除憲法已保障之各項自由外,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人民依其意志作為或不作為之一般行為自由,亦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人民隨時任意前往他方或停留一定處所之行動自由(本院釋字第五三五號解釋參照),自在一般行為自由保障範圍之內。惟此一行動自由之保障並非絕對,如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維護社會秩序所必要,尚非不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而為確保新聞媒體能提供具新聞價值之多元資訊,促進資訊充分流通,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共意見與達成公共監督,以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新聞自由乃不可或缺之機制,應受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新聞採訪行為則為提供新聞報導內容所不可或缺之資訊蒐集、查證行為,自應為新聞自由所保障之範疇。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惟新聞採訪自由亦非絕對,國家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自得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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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4126
一般行為自由→作為與不作為之自由,被跟追者拒絕接受採訪即屬不作為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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