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獨立機關之設置是否合憲,應綜合各項因素判斷能否維持一定之民主正當性基
礎,下列何者非屬之?
(A)設置之目的係為追求憲法上之公共利益
(B)所職司之任務具有特殊性,並有正當理由足以證立設置之必要性
(C)重要事項以聽證程序決定,任務執行績效應透明、公開,以方便公眾監督
(D)立法院對於獨立機關重要人員之任命享有完全之決定與制衡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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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160), C(393), D(5569), E(0) #2988949
統計: A(151), B(160), C(393), D(5569), E(0) #2988949
詳解 (共 10 筆)
#5919004
釋字第613號(理由書)
三、.....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是立法者如將職司通訊傳播監理之通傳會設計為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使其從層級式行政指揮監督體系獨立而出,得以擁有更多依專業自主決定之空間,因有助於摒除上級機關與政黨可能之政治或不當干預,以確保社會多元意見之表達、散布與公共監督目的之達成,自尚可認定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相符。
四、按作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之行政院固因基於行政一體,必須為包括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係,而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具體人事決定權,然為避免行政院恣意行使其中之人事任免權,致損及通傳會之獨立性,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仍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
立法權對行政權所擁有關於獨立機關之人事決定權之制衡,一般表現在對用人資格之限制,以確保獨立機關之專業性,暨表現在任期保障與法定去職原因等條件之設定上,以維護獨立機關之獨立性,俾其構成員得免於外部干擾,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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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0135
- 釋字第613號(只截重點)
- 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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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基於行政一體,
須為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
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
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
,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
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白規定外
,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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