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憲法增修條文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立法委員,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區域立法委員,應依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
(B)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之立法委員,依政黨名單選舉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C)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所發布之緊急命令,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D)立法委員於院內公聽會之發言,對外不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亦不負任何行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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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5), B(3517), C(618), D(281), E(0) #2988950
統計: A(745), B(3517), C(618), D(281), E(0) #2988950
詳解 (共 10 筆)
#5621325
(A) 區域立法委員,應依各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
(C)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所發布之緊急命令,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
->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
(D) 立法委員於院內公聽會之發言,對外不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亦不負任何行政責任
->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
釋字第435號
憲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旨在保障立法委員受人民付託之職務地位,並避免國家最高立法機關之功能遭致其他國家機關之干擾而受影響。立法委員得藉此保障,於無所瞻顧及無溝通障礙之情境下,暢所欲言,充分表達民意,反映多元社會之不同理念,形成多數意見,以符代議民主制度理性決策之要求,並善盡監督政府之職責。故此項言論免責權之保障範圍,應作最大程度之界定,舉凡立法委員在院會或委員會之發言、質詢、提案、表決以及與此直接相關之附隨行為,如院內黨團協商、公聽會之發言等均屬應予保障之事項。其中所謂對院外不負責任,係指立法委員不因行使職權所為之言論及表決而負民事上損害賠償責任或受刑事上之訴追,除因其言行違反內部所訂自律之規則而受懲戒外,並不負行政責任,業經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釋示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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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0087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A)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C)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C)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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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9720
A. 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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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3060
(C)選項,也太難了 = =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3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7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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