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4月28日修訂!查找:國土安全政策會報—作業規範—國土安全—會報設置及作業要點:一、 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確保國土安全,協調相關應 變體系,特設國土安全政策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三、 本會報置召集人、副召集人各一人,分別由本院副院長、 國土安全業管政務委員兼任;除召集人、副召集人為當 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原本九個應變組現在8個五、 本會報為因應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設置下列應變組,其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如下: (一) 暴力應變組:內政部。(二) 經建設施應變組:經濟部。(三) 交通設施應變組:交通部。(四) 生物病原應變組:衛生福利部。(五) 毒性化學物質應變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六) 海事應變組:海洋委員會。(七) 放射性物質應變組: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八) 其他類型應變組:由召集人(行政院副院長)指定中央業務主管機關(單位)。原本的八:資通安全應變組 刪除!
4 行政院國土安全政策會報為因應重大人為危安事件或恐怖攻擊,設置九個應變組,其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