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外國母公司在我國設立子公司,再進行轉投資,所收到的股利,則維持適用所得稅法轉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
所得稅法第24條中新增第3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除依第88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於外國公司在台子公司或分公司,將在台盈餘匯到國外的課稅規定,即外國母公司在台子公司,將盈餘匯到國外母公司時,須扣繳20%稅款;但外國總公司在台分公司,匯出盈餘到國外總公司時,則維持免稅。
8 外國 A 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分公司,A 公司轉投資國內上市公司而獲配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