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9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擬與其董事甲之配偶乙交易土地一筆。A 公司董事會討論該土地 交易案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不得出席該次董事會
(B)甲不得就該土地交易案行使表決權
(C)甲經說明利害關係後,始得就該土地交易案行使表決權
(D)乙對董事會應負說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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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ky Huang 大三上 (2023/06/22):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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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建凱 國二下 (2024/08/06):


按公司法第206條第四項準用同法第178條規定,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董事行使其表決權。

第 206 條
第一項

董事會之決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項
董事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時,應於當次董事會說明其自身利害關係之重要內容。
第三項
董事之配偶、二親等內血親,或與董事具有控制從屬關係之公司,就前項會議之事項有利害關係者,視為董事就該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
第四項
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百八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第一項之決議準用之。

第 178 條
股東對於會議之事項,有自身利害關係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時,不得加入表決,並不得代理他股東行使其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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