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第 5 條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十班,得增置委員二人。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第一項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現行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第 6 條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第 7 條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之;其選(推)方式...
廢 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廢止日期:民國 106 年 10 月 02 日第 5 條家長會設家長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組成之。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十班,得增置委員二人。學校有特殊教育學生者,於前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第一項委員會委員,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現行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103 年 01 月 10 日第 6 條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第 7 條會員代表大會,由各班班級代表組成。班級代表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四星期內,由各班家長選(推)一人至三人擔任之;其選(推)方式,得採會議或通訊為之。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其家長應至少一人為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會員代表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同一家庭之家長,以一人被選(推)為班級代表為限。第 8 條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三十一人,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推)組成之,均為無給職。但班級數在四十八班以上者,每增加六班,得增置委員三人。學校有身心障礙學生者,前項委員總額內,應至少一人為身心障礙學生家長。委員每一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其任期自當選之日起,至下屆委員產生之日止,並不得逾隔年十月三十一日。委員會得設若干工作小組,並置顧問若干人。
依據「高級中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之規定,高級中學學校家長委員總額內至少有幾名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