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111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行政處分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之效果法律不能強人所難,故行政程序法第11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此為行政領域之「期待可能性原則」之展現傾倒現場確屬交疊混雜,已難以區隔何者為被上訴人所傾倒之廢棄物,環保局命其於100年9月2日以前改善完成,依一般經驗法則,屆期顯難有實現改善之可能,其遽為本件連續處罰之原處分,自有違期待可能性原則與連續處罰之立法目的【說明】行政處分違反「期待可能性原則」,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依法可認定為無效
2 行政處分之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此屬於下列何種行政法原則? (A)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