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99 同一事件經行政主管長官已為懲處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作成懲戒處分者,依法 應如何處理?  
(A)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B)後懲戒處分失其效力  
(C)執行較重之處分  
(D)執行較輕之處分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6), B(15), C(15), D(2), E(0) #2256562

詳解 (共 2 筆)

#3889867

司法懲戒、行政懲處的競合


一、積極競合-懲戒、懲處均有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適用。同一事已由公務員服務機關之長官處分,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懲戒機關之處分為主。


二、消極競合-同一事件只被評價一次。如數行為違反法令,其已受決議之事實不再重複評價,但就尚未評價之事實,得予以懲處。

3
0
#5954232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公務員懲戒法§22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