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99 同一事件經行政主管長官已為懲處處分後,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作成懲戒處分者,依法
應如何處理?
(A)原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B)後懲戒處分失其效力
(C)執行較重之處分
(D)執行較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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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 B(15), C(15), D(2), E(0) #2256562
統計: A(76), B(15), C(15), D(2), E(0) #2256562
詳解 (共 2 筆)
#3889867
司法懲戒、行政懲處的競合
一、積極競合-懲戒、懲處均有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適用。同一事已由公務員服務機關之長官處分,復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以懲戒機關之處分為主。
二、消極競合-同一事件只被評價一次。如數行為違反法令,其已受決議之事實不再重複評價,但就尚未評價之事實,得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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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4232
同一行為經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行政懲處處分後,復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不受懲戒或免議之判決確定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公務員懲戒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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