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國籍法規定,申請歸化得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之情形,不包括下列何者?
(A)為我國人之外籍配偶
(B)為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C)有殊勳於我國者
(D)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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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6), B(5), C(19), D(15), E(0) #3428482
統計: A(246), B(5), C(19), D(15), E(0) #3428482
詳解 (共 2 筆)
#6394991
第 9 條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
外國人申請歸化,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或依原屬國法令須滿一定年齡始得喪失原有國籍者自滿一定年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屆期未提出者,除經外交部查證因原屬國法律或行政程序限制屬實,致使不能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國籍證明者,得申請展延時限外,應撤銷其歸化許可。
未依前二項規定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前,應不予許可其定居。
外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一、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歸化。
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 薦之高級專業人才(B),有助中華民國利益,並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 共同審核通過,且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二年以上,或曾在中華民國領域內合法居留繼續五年以上。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
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C) ,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D)
二、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歸化。
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C) ,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要件,亦得申請歸化
三、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取得喪失原有國籍證明。(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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