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不是制訂憲法的目的?
(A)提供政府施政的正當性
(B)宣揚建國的理念與價值
(C)設定政府的組織架構
(D)增進行政效能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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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498), C(220), D(3929), E(0) #1832822
統計: A(97), B(498), C(220), D(3929), E(0) #1832822
詳解 (共 5 筆)
#2915216
憲法是決定政府機構與權力的原則、法規、方式及慣例,其制定目的不在於「增進行政效能與效率」,而行政法是憲法原則及價值的具體實現,用以增進行政效能與效率,故本題應選(D)增進行政效能與效率。
【制訂憲法的目的】
一. 提供政府施政的正當性----->(A)
憲法作為全體國民的最高價值共識,賦予政府依法治理的權威。
二. 宣揚建國的理念與價值----->(B)
• 憲法彰顯該國建國之理念,並體現出一套廣泛的政治價值與目標。
三. 設定政府的組織架構------->(C)
• 憲法塑造與管理各個政治實體間的關係(政府組織架構), 並提供一套裁定或解決衝突的機制。 只有當所有成員均明瞭國家權力的遊戲規則, 並對行為體間互動存有可預測性時, 政治體制的運作才能穩定持續。
四. 保障人權
• 憲法規定國家與個人之間的關係, 清楚劃分政府權限與個人自由權利的相關領域。 這些基本人權確立了國家不得侵犯的界線。 隨著時代進步, 當代國家對人權的維護, 已不僅是單純的不予侵犯,更須積極提供協助( 受益權) 。
五. 授與國家權力
• 憲法的最基本功能在於明確宣示國家的存在, 並宣示此一獨立權威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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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
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
,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1.鞏固國權
2.保障民權
3.社會安寧
4.增進人民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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