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特定建築物章所稱特定建築物之適用範圍?
(A)超級市場總樓地板面積之和達250 m2
(B)展覽場總樓地板面積之和達250 m2
(C)批發市場總樓地板面積之和達200 m2
(D)公私團體辦公廳總樓地板面積之和達800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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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2), C(138), D(347), E(0) #867252
統計: A(57), B(42), C(138), D(347), E(0) #867252
詳解 (共 6 筆)
#5952534
技規#117
(A)超級市場總樓地板面積之和達250 m2--------應>200平方公尺 ok
三、商場(包括超級市場、店鋪)、市場、餐廳(包括飲食店、咖啡館)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但在避難層之店鋪,飲食店以防火牆區劃分開,且可直接通達道路或私設通路者,其樓地板面積免合併計算。 (B) 展覽場總樓地板面積之和達250 m2----------應>200平方公尺 ok 六、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場、陳列館、體育館(附屬於學校者除外)、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C) 批發市場總樓地板面積之和達200 m2--------應>150平方公尺 ok
九、倉庫、批發市場、貨物輸配所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 (D) 私團體辦公廳總樓地板面積之和達800 m2---應>1000平方公尺 x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政府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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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4483
| 第一百十七條 | 本章之適用範圍依左列規定: |
| 一、戲院、電影院、歌廳、演藝場、電視播送室、電影攝影場、及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之集會堂。 | |
| 二、夜總會、舞廳、室內兒童樂園、遊藝場及酒家、酒吧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 |
| 三、商場(包括超級市場、店鋪)、市場、餐廳(包括飲食店、咖啡館)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但在避難層之店鋪,飲食店以防火牆區劃分開,且可直接通達道路或私設通路者,其樓地板面積免合併計算。 | |
| 四、旅館、設有病房之醫院、兒童福利設施、公共浴室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 |
| 五、學校。 | |
| 六、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展覽場、陳列館、體育館(附屬於學校者除外)、保齡球館、溜冰場、室內游泳池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 |
| 七、工廠類,其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五十平方公尺或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七十平方公尺者。 | |
| 八、車庫、車輛修理場所、洗車場、汽車站房、汽車商場(限於在同一建築物內有停車場者)等。 | |
| 九、倉庫、批發市場、貨物輸配所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 | |
| 十、汽車加油站、危險物貯藏庫及其處理場。 | |
| 十一、總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之政府機關及公私團體辦公廳。 | |
| 十二、屠宰場、污物處理場、殯儀館等,供其使用樓地板面積之和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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