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規定應製作紀錄之事項?
(A)預備聽證之程序經過
(B)公務員以電子通訊方式與當事人有程序外接觸
(C)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之過程與結果
(D)當事人以言詞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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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8), B(80), C(118), D(48), E(0) #3966423
統計: A(68), B(80), C(118), D(48), E(0) #3966423
詳解 (共 8 筆)
#7450826
第 58 條
⾏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前,舉⾏預備聽證。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議定聽證程序之進⾏。⼆、釐清爭點。三、提出有關⽂書及證據。四、變更聽證之期⽇、場所與主持⼈。預備聽證之進⾏,應作成紀錄。
第 47 條
第 47 條
公務員在⾏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或代表其利益之⼈為⾏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與當事⼈或代表其利益之⼈為⾏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之書⾯⽂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公開。前項接觸非以書⾯為之者,應作成書⾯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及內容。
第 38 條
第 38 條
⾏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紀錄。
第 35 條當事⼈依法向⾏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或⾔詞為之。以⾔詞為申請者,受理之⾏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第 35 條當事⼈依法向⾏政機關提出申請者,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或⾔詞為之。以⾔詞為申請者,受理之⾏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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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5915
應作成紀錄
三言ㄧ觸兩聽
言詞申請(35) 言詞陳述意見(106) 言詞陳情(169)
程序外接觸(47)
預備聽證(58) 正式聽證(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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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9669
行政程序法第 58 條
-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二、釐清爭點。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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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483
✅ 答案:(C)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之過程與結果
重新整理分析
(A) 預備聽證之程序經過 → ✅ 應製作紀錄
依《行政程序法》第108條第2項準用第107條: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時,應作成聽證紀錄。
而預備聽證屬聽證程序準備階段,其程序經過亦應記錄。
(B) 公務員以電子通訊方式與當事人有程序外接觸 → ✅ 應製作紀錄
依《行政程序法》第47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程序外接觸:
- 面談
- 電話
- 電子郵件
- 其他電子通訊
均應將:
- 接觸時間
- 接觸對象
- 接觸內容
作成書面紀錄。
目的在避免私下關說,維護行政公正。
(C)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之過程與結果 → ❌ 非屬應製作紀錄事項(正確答案)
這是本題陷阱。
依《行政程序法》第37條:
行政機關為調查事實及證據,得採取必要方法。
但法律並沒有規定:
「所有調查事實及證據的過程與結果,都必須製作紀錄。」
只有特定程序,例如:
- 勘驗(第42條)
- 特定調查程序
才有明文要求製作紀錄。
因此:
❌ 不能把「所有調查事實證據過程」概括認定為應記錄事項。
(D) 當事人以言詞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 ✅ 應製作紀錄
依《行政程序法》第35條:
人民申請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但若:
當事人以言詞提出申請
行政機關應:
- 作成紀錄
- 向申請人朗讀或使其閱覽
- 請申請人簽名或蓋章確認
所以(D)也是應製作紀錄事項。
考試整理表
| 事項 | 是否應製作紀錄 |
|---|---|
| 預備聽證程序經過 | ✅ |
| 程序外接觸(含電子通訊) | ✅ |
| 所有調查事實證據過程與結果 | ❌ |
| 言詞申請 | ✅ |
記憶口訣
「聽證要記、接觸要記、言詞申請要記;調查不是全部記。」
因此本題答案:
✅ (C)
也提醒一下:行政程序法考題很常利用「看似保障程序透明」的選項設陷阱,例如本題(C)把「調查事實證據」講得太廣,關鍵就在「全部過程與結果」這幾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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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100
(D) 當事人以言詞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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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102
(C) 行政機關調查事實證據之過程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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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6111
(B) 公務員以電子通訊方式與當事人有程序外接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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