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對於怠金、罰鍰與罰金之敘述,何者有誤?
(A)怠金為間接強制之方法、罰鍰為行政秩序罰、罰金為行政刑罰或刑事罰
(B)上述三種金錢罰,逾期不繳納,均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之
(C)怠金科處後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得連續處以怠金
(D)怠金之處罰係以義務不履行為前提之強制,以促其履行;而罰鍰或罰金則是對於過去或現在違反法律上
義務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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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535), C(45), D(49), E(0) #648793
統計: A(69), B(535), C(45), D(49), E(0) #648793
詳解 (共 5 筆)
#948071
罰鍰與怠金 不繳納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
罰金是刑罰 不繳納是以刑事法律執行
罰金是刑罰 不繳納是以刑事法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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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3824
| 第 4 條 |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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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975
請問正確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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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6639
2.罰金
罰金、罰鍰、沒收及沒入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但罰金、罰鍰於裁判宣示後,如經受裁判人同意而檢察官不在場者,得由法官當庭指揮執行。
前項命令與民事執行名義有同一之效力。
罰金及沒收,得就受刑人之遺產執行。
前條裁判之執行,準用執行民事裁判之規定。
前項執行,檢察官於必要時,得囑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為之。
檢察官之囑託執行,免徵執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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