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第9條第4項:第一項第四款(休職)、第五款(降級)及第八款(記過)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政務人員能為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申誡之懲戒
公務員懲戒法 第9條
公務員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3 下列對於政務官特徵之敘述,何者錯誤? (A)政務官不須銓敘,亦無任用資格..-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