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那一種人員不是法院的職員?
(A)錄事
(B)觀護人
(C)檢驗員
(D)司法院刑事廳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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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51), C(258), D(642), E(0) #816720

詳解 (共 5 筆)

#4144596
(A)錄事(X;法院人員)
(B)觀護人(X;法院人員)
(C)檢驗員(X;法院人員)
(D)司法院刑事廳科員(O;司法院人員)

法院組織法 第 71 條 (各級法院檢察署錄事之設置)
各級法院及分院檢察署置錄事,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法院組織法 第 67 條 (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之設置及職等)
地方法院及分院檢察署設觀護人室,置觀護人、臨床心理師及佐理員。觀護人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觀護人;在六人以上者,得分組辦事,組長由觀護人兼任,不另列等。
觀護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七十三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之觀護人,其中二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主任觀護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臨床心理師,列師(三)級;佐理員,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分之一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法院組織法 第 68 條 (法醫師等之設置及其職等)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法醫師,法醫師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法醫師。法醫師,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主任法醫師,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但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法醫師得列委任第五職等。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置檢驗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

司法院組織法 第 16 條 (各廳、處分科辦事)
各廳、處得視業務需要分科辦事;各科於必要時得再分股,股長由薦任秘書、編審、專員、分析師或薦任科員兼任,不另列等。
憲法法庭書記廳辦理支援審判業務事項之科長得由一等書記官兼任,股長得由一等書記官或二等書記官兼任,均不另列等。

這是考(法院職員)與(司法院職員)的差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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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3535
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四條其他司法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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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3895
請問檢驗員不是配置在檢察署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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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520
我也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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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9521
刑事廳科員不是法院的職員
那他隸屬在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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