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你為派出所所長,在帶班巡邏時發現12歲之國小學童甲,於夜間無正當理由攜帶其父之開山刀乙把,在公園內遊蕩。你在現場實施調查詢問時,就甲所攜帶之該把開山刀,應採取下列何種處置作為?
(A)攜回派出所妥予保管
(B)責付甲攜回返還其父保管
(C)逕行予以沒收
(D)逕行予以沒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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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7), B(147), C(87), D(624), E(0) #1016291

詳解 (共 5 筆)

#1219735
未滿14不罰,但則由法代管教,甲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物品63條,開山刀為違反本法可為證據之物,依40條應妥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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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0223
第 22 條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或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第 6 條 本法所稱查禁物,係指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 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陳列或持有之物。 第 63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第 8 條 左列各款之人之行為,不罰: 一、未滿十四歲人。 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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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8177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2 條
左列之物沒入之:
一、因違反本法行為所生所得之物。
二、查禁物。
前項第一款沒入之物,以屬於行為人所有者為限;第二款之物,不問屬於行為人與否,沒入之。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沒入之。但沒入,應符合比例原則
第 40 條
為證據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

本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一款『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違序行為人用來違序之物為渠父親所有,故不符合應沒入物條件,但係證明渠違序行為之物,因此可妥予保管,待裁處確定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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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2998
因開山刀非管制刀械 故本題應以社維法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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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760
這一題不懂??跪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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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22520
未解鎖
未滿14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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