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1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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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大綱領一、規定地價規定地價乃平均地權最基本之工作,作為實行照價徵稅、照價收買、漲價歸公之基礎。藉規定地價適當劃分土地權益之公、私界限,凡已核定之地價與私人投資改良價值及其應得之正常利潤,悉歸私人所有,至於天然之給予及社會利益,則應歸公。二、照價徵稅旨在以賦稅方法課取非私人所應享有之經濟地租以收歸大眾共享,並藉以促進土地利用,同時亦在防止地主申報地價時以少報多。三、照價收買旨在保持土地自由、匡導地主合理申報地價,逕將土地未來價值歸公,並作為促進國家建設及都市整體依計畫開發建設之重要手段。四、漲價歸公規定地價後,土地價值非因施以勞力資本而增加者,應由國家收歸公眾共享,不容私人坐享不勞而獲之利益,此為實行平均地權最重要之方法。https://347.com.tw/files/attachfile/handouts/6762/18-5A%E5%9C%9F%E5%9C%B0%E6%94%BF%E7%AD%96.pdf
3 依中華民國憲法之規定,國民經濟係以「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為基本原則,其中..-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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