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已經沒有這條規定了
可是憲法訴訟法要111年才會全部施行(生效)
在生效之前還是適用舊法
、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庭 化後,其合議裁判案 件,依法庭裁判評議 之方式行之,不復採 用現行全體審查會議 之方式,爰刪除現行 條文第十六條第二項 有關「全體審查會議」 之規定。
新的
第二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 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 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 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 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 之。二人均不能擔任時, 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 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已刪除】3 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大法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