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陸地區人民於臺灣地區設籍未滿 10 年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 定,並未牴觸憲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立法者制定規範時應斟酌事物本質的差異而為合理的區別對待,以實現憲法價值
(B)法律得基於原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的認識與其他臺灣人民可能不同,限制其 任公職之權利
(C)此類爭議涉及兩岸政治事務,故對於代表民意且充分掌握資訊的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完 全尊重其決定
(D)設籍 10 年始得任公職的限制,仍在必要及合理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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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87), C(694), D(21), E(0) #3461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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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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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312

一、原設籍大陸地區人民設籍臺灣地區未滿十年者,不得擔任公務人員之規 定,與其他臺灣地區人民予以區別對待,亦屬合理,與平等原則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之意旨尚無違。

 

二、為什麼設十年原因如下:

(一.)大陸地區人民對自由民主憲政體制認識之差異

(二.)融入臺灣社會需經過適應期間

(三.)人民於擔任公務人員時普遍獲得人民對其所行使公權力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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