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土地法規定,下列何種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A)住宅用地
(B)醫院用地
(C)林地
(D)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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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5), C(755), D(40), E(0) #393612
統計: A(1), B(15), C(755), D(40), E(0) #393612
詳解 (共 1 筆)
#1293428
土地法
第17條
Ⅰ左列土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
一、【林地】。→C
二、漁地。
三、狩獵地。
四、鹽地。
五、礦地。
六、水源地。
七、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
Ⅱ前項移轉,不包括因繼承而取得土地。但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七十三條之一相關規定。
Ⅲ前項規定,於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因繼承取得第一項所列各款土地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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