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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 依建築師法第 25 條之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某些職業,惟下列何者為建築師法所允許?
(A)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B)建築材料商
(C)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董事長
(D)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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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y 小一上 (2017/11/17)
第二十五條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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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200%的努力 大四上 (2017/09/25)

25 條(不得兼任或兼營之職業)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3 依建築師法第 25 條之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某些職業,惟下列何者為建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