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5 條(不得兼任或兼營之職業)
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左列職業:
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公務人員。
二、營造業、營造業之主任技師或技師,或為營造業承攬工程之保證人。
三、建築材料商。
3 依建築師法第 25 條之規定,建築師不得兼任或兼營某些職業,惟下列何者為建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