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據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規定,下列何種未經許可之行為應處以刑罰?①故意排洩廢棄物嚴重污染海
洋 ②故意鋪設海底電纜或管道 ③故意破壞自然生態 ④從事海洋科學研究
(A)①③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②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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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30), C(5), D(19), E(0) #2010621
統計: A(166), B(30), C(5), D(19), E(0) #2010621
詳解 (共 1 筆)
#5814182
不遵守法令之規定,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傾倒、排洩或處置廢棄物或其他物質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③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8 條--->刑罰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故意損害天然資源或破壞自然生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以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方式,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採取土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供前項犯罪用之船舶或其他機械設備,經判決沒收確定,得視個案情節需要拍賣或變賣,或專案報准依下列方式之一處置之:
一、無償留供公用。
二、廢棄。
三、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② 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 15 條
在中華民國大陸礁層從事海底電纜或管道之舖設、維護或變更,其路線之劃定,應經中華民國政府之許可;其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政府為探勘、開發、管理、養護大陸礁層之非生物資源或定居種生物資源,或為防止、減少、管制管道造成之污染,得不為前項之許可。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從事海洋科學研究,應經中華民國政府許可,並應接受其管制。中華民國政府於必要時得撤銷許可或暫停或停止其海洋科學研究活動。
在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進行海洋科學研究活動,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妨礙中華民國在其專屬經濟海域或大陸礁層行使各項權利。
二、確保中華民國政府指派代表參與之權利。
三、隨時提供進度報告,並提出初步結論與最後結論。
四、隨時提供完整且不損其科學價值之資料複本、數據或樣本及各項評估報告。
五、確保研究資料利用過程中不得損害中華民國安全及利益。
六、在計畫有重大改變時,立即通知中華民國政府。
七、除另有協議外,不得調查海洋資源。
八、不得破壞海洋環境。
九、除另有協議外,在結束後立即拆遷各項研究設施或裝備。
十、其他相關法律及國際協定之規定。
第一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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