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民法設立之 A 社團法人,其董事甲於召集社員總會時,故意不通知乙、丙、丁三位社員,在乙、
丙未出席而丁雖出席卻未表示任何意見下,社員總會仍作成決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決議無效
(B)丁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C)乙得於決議後 3 個月內起訴請求法院撤銷該決議
(D)丙得於決議後 6 個月內以意思表示向甲撤銷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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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129), C(533), D(62), E(0) #2965649
統計: A(167), B(129), C(533), D(62), E(0) #2965649
詳解 (共 4 筆)
#5905953
民法§51IV:「總會之召集,除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於三十日前對各社員發出通知。通知內應載明會議目的事項。」
→甲故意不通知乙、丙、丁三位社員即為召集程序違法
民法§56I:「總會之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違反法令或章程時,社員得於決議後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但出席社員,對召集程序或決議方法,未當場表示異議者,不在此限。」
→乙、 丙未出席故得於三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丁出席卻未表示任何意見故不得請求法院撤銷其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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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237
決議內容違法:當然無效
決議程序違法:民 56
社員得於決議後3個月內請求法院撤銷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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