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消防法規定,下列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者,各管理權人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責其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後,由各管理權人共同報請建築物所在 地主管機關備查,並依該計畫執行建築物共有部分防火管理及整體避難訓練等有關共同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下列何者錯誤?
(A)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B)地下建築物
(C)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
(D)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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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0), D(1), E(0) #3810024

詳解 (共 1 筆)

#7308533

(D)

根據消防法第 13 條第 5 項(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後之條文內容)規定,當建築物之管理權有分屬情形時,應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並訂定共同消防防護計畫的建築物範圍包括:
非屬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
地下建築物。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建築物。

在 112 年的法規修正中,已將原本包含在內的「集合住宅」排除在必須協議遴用共同防火管理人的範圍之外。因此,選項 (D) 提到「集合住宅之地面樓層達十一層以上建築物」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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