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用戶用電設備設置規則及建築技術規則,下列避雷設置敘述何者錯誤?
(A)建築物高度在 20 公尺以上者應有避雷設備
(B)為保護建築物或危險物品倉庫遭受雷擊,應裝設避雷設備
(C)建築物高度在 3 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應有避雷設備
(D)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 60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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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1), B(150), C(725), D(2107), E(0) #2340372
統計: A(371), B(150), C(725), D(2107), E(0) #2340372
詳解 (共 7 筆)
#5359392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一、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為保護角,除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外,其他建築物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六十度。
二、受雷部採用前款型式以外者,應依本規則總則編第四條規定,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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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2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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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建築物或危險物品倉庫遭受雷擊,應裝設避雷設備。 前項避雷設備,應包括受雷部、避雷導線(含引下導體)及接地電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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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築物應有符合本節所規定之避雷設備: 一、建築物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公尺以上並作危險物品倉庫使用者(火藥庫、可燃性 液體倉庫、可燃性氣體倉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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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雷設備受雷部之保護角及保護範圍,應依下列規定: 一、受雷部採用富蘭克林避雷針者,其針體尖端與受保護地面周邊所形成 之圓錐體即為避雷針之保護範圍,此圓錐體之頂角之一半即為保護角 ,除危險物品倉庫之保護角不得超過四十五度外,其他建築物之保護 角不得超過六十度。 二、受雷部採用前款型式以外者,應依本規則總則編第四條規定,向中央 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後,始得運用於建築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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