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
(A)撤回
(B)撤銷
(C)終止
(D)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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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1080), C(148), D(41), E(0) #149757
統計: A(145), B(1080), C(148), D(41), E(0) #149757
詳解 (共 4 筆)
#186894
其實最簡單的案例就是脫產行為,今債務人甲為防免債權人強制執行,就把他的所有財產贈與給他人,以致於債權人無從執行,此時債權人的債權無從實現,是不是就有害債權人之債權了呢?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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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557
第244條(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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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834
無償行為.....法律行為當事人單方負給付義務他方無償取得...例如一般的贈與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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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0813
撤回之意思:
指對於尚未生效法律效力的行為,防止其效力發生所為之意思表示。其與撤銷之意義是不同的,相異處在於「撤銷」是消滅已生法律效力之行為;而「撤回」係對於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撤回之。
「撤銷權」與「撤回權」不同在於,「撤銷權」乃對於業已生效之行為,使其溯及地失其效力。而「撤回權」係形成權之一種,因權利人一方之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撤回之效力。由於「撤回權」在阻止未生效的法律行為發生效力,故倘法律行為已為生效者,即「撤回權」即告消滅,無此權利之可言。
依民法第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6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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