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司法院釋字第 530 號解釋提出「司法自主性」之概念,依其所述,下列何者不屬於其內容?
(A)法官之獨立
(B)不侵害審判獨立之司法行政權
(C)司法預算獨立,立法院不得刪減
(D)不侵害審判獨立下司法院有規則制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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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39), C(375), D(116), E(0) #1639059

詳解 (共 2 筆)

#3989692


釋字 第 530 號 ( 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有規則制訂權? )

 

憲法 第 80 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 (A)

 不受任何干涉,明文揭示法官從事審判僅受法律之拘束,


不受其他任何形式之干涉;法官之身分或職位不因審判之結果而


受影響;法官唯本良知,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


審判獨立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權力分立與制衡之重要原則,

 為實現審判獨立 (C)司法機關應有其自主性;


本於司法自主性,最高司法機關就審理事項並有發布規則之權;


又基於保障人民有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受充分而有效公平審判之權利,以維護人民之司法受益權,

 

最高司法機關自有司法行政監督之權限。

 司法自主性與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均應以維護審判獨立為目

(B)

 因是最高司法機關於達成上述司法行政監督之目的範圍內,

 雖得發布命令,但不得違反首揭審判獨立之原則。


最高司法機關依司法自主性發布之上開規則,


得就審理程序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為規定;

 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發布之命令,

 除司法行政事務外,提供相關法令、

 有權解釋之資料或司法實務上之見解,

 

作為所屬司法機關人員執行職務之依據,

 亦屬法之所許。惟各該命令之內容不得牴觸法律,

  非有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亦不得對人民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

 限制;若有涉及審判上之法律見解者,法官於審判案件時,


並不受其拘束,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一六號解釋在案。


司法院本於司法行政監督權之行使所發布之各注意事項及實施要

 點等,不得有違審判獨立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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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5267

(C)是不得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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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65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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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司法院、監察院就其主管事項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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