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直轄市、縣(市)政府針對轄內交通自治事項,訂定地方自治法規,主要的依據為何?
(A)憲法本文
(B)憲法增修條文
(C)地方制度法
(D)中央法規標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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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 B(27), C(943), D(94), E(0) #1090184
統計: A(49), B(27), C(943), D(94), E(0) #1090184
詳解 (共 2 筆)
#5274657
自治條例與法律有何不同
| 定義不同: | 自治條例:地方制度法第25條,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 法律:依據憲法第170條規定:「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佈之法律」,在我國可依中央法規標準法規定為法、律、條例、通則。 |
| 通過機關不同 | 自治條例制定機關為地方立法機關 法律制定機關立法院。法律由立法院經審查、討論及三讀通過才完成立法程序,其程序固定。 |
| 公布者不同 | 自治條例為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 法律為總統10日內公布。 |
| 範圍(地域廣轄)不同 | 自治條例為僅在各自治區域內 法律則及於全國。 |
| 效力(位階)不同 | 自治條例僅就具體事項有效力 法律之效力大於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不能牴觸法律,否則無效(地方制度法第30條第1項、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之意旨)。 |
| 事項不同(保留事項) | 自治條例在法律授權下方得訂定處罰居民之條例,否則無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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