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下列何種情況可以不必繳回觀光專用標識? A.經受停止營業之處分者 B. 經受廢止營業執照之處分者 C.經受廢止登記證之處分者 D.未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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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 B(11), C(14), D(260), E(0) #559137
統計: A(32), B(11), C(14), D(260), E(0) #559137
詳解 (共 1 筆)
#1281178
第 41 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及民宿經營者,應懸掛主管機關發給之
觀光專用標識;其型式及使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觀光專用標識之製發,主管機關得委託各該業者團體辦理之。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經受停止營業或廢止營
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處分者,應繳回觀光專用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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