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依法處以「罰鍰」確定,逾期不完納之處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機關即得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請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強制執行
(B)被處罰人得請求警察機關作成易以拘留之處分
(C)罰鍰易以拘留之性質屬於處罰之轉換
(D)被處罰人請求易以拘留,經駁回後,即不得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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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7), B(59), C(260), D(23), E(0) #1341265
統計: A(607), B(59), C(260), D(23), E(0) #1341265
詳解 (共 6 筆)
#1413121
* 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
* 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 關於罰鍰逾期仍不繳納者,不論係由警察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或被處罰人請求易以拘留,其性質應屬處罰之轉換,經裁處確 定後,當不發生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不履行之問題。
* 惟如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繳納之罰鍰,自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自得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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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436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http://mywoojdb.appspot.com/j11x/j11x?id=8210
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在罰鍰應完納期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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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 法務部 |
發文字號: | (89)法律 字第 041724 號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11 月 16 日 |
資料來源: | 法務部法規諮詢意見 |
相關法條: |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20 條 ( 80.06.29 ) 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 ( 89.06.21 ) |
要旨: | 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究應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易以拘留,或依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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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貴署函詢有關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罰鍰逾期不完納者,究應依社會
秩序維護法易以拘留,或依新修正之行政執行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 明:一 復 貴署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警署刑司字第二○○八七五號函。
二 依行政執行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義務人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
處分或法院之裁定,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經主管
機關移送者,由行政執行處就義務人之財產執行之。惟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定,罰鍰逾期不完納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
留;同條第四項亦規定,在罰鍰應完納期限內,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
拘留。準此,關於罰鍰逾期仍不繳納者,不論係由警察機關聲請易以
拘留,或被處罰人請求易以拘留,其性質應屬處罰之轉換,經裁處確
定後,當不發生負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而不履行之問題。惟如警察
機關聲請易以拘留經法院駁回,被處罰人亦不請求易以拘留者,其應
繳納之罰鍰,自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自得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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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3453
所以社維法是特別法先適用嗎,不然A為什麼不能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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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5593
我想A不能選原因應該是
警察機關即得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移請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強制執行
警察機關即得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未履行移請行政執行分署依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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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529
筆記
罰鍰不在期限內繳納完畢
1 應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由警察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或被處罰人請求易以拘留→處罰轉換,經裁處確定後,無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履行問題。
2 依行政執行法:如法院駁回警察機關之聲請,或被處罰人不請求→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繳納罰鍰,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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