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犯罪矯正的目的與功能,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機構性矯正的四大功能為應報、嚇阻、監禁及矯治
(B)非機構性矯正的二大功能為復歸與修復
(C)學者高夫曼(Goffman, 1963)將監禁分為實質監禁(即設置監獄監禁受刑人)與擬制監禁(即
運用科技剝奪犯罪人自由如電子監控)
(D)犯罪矯正的主要目的為改善受刑人之反社會性,以利順利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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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6), B(314), C(1246), D(177), E(0) #2436111
統計: A(406), B(314), C(1246), D(177), E(0) #2436111
詳解 (共 7 筆)
#4814986
(C)學者雷契爾(Reichel,1997)認為隔離的型態又可分為兩類:
(1)實質隔離,又分為:
A.「一般性」之隔離:及監獄中自由刑之執行,乃針對一般犯罪者。
B.「選擇性」之隔離:針對慢性犯罪者或高風險犯罪者所實施之「選擇性長期監禁」。
(2) 擬制隔離:運用科技方式剝奪犯罪者之自由,以達到監禁隔離之效果。主要的措施包括器官手術、藥物治療以及電子監控。(如:美沙冬、嫌惡療法、化學去勢、電子腳鐐、在家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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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5380
高夫曼提出的是「機構強制性」是在討論監獄的特性
如有錯誤麻煩指正
如有錯誤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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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5452
請問C是誰提出的呢...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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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35890
重整就是復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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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2927
回3F
以我找到的資料來看
https://www.corrections-cca.org.tw/upload/2014/08/26/1409018666.pdf
實質隔離為基姆林與霍金斯Zimring and Hawkins
擬制監禁 則是1960年代的學者 (目前找不到資料有具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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