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預算法所稱之特別收入基金,係指:
(A)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
(B)供營業循環運用者
(C)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
(D)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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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54), B(18), C(12), D(21), E(0) #2139603
統計: A(1554), B(18), C(12), D(21), E(0) #2139603
詳解 (共 3 筆)
#3855644
預算法 第 4 條
稱基金者,謂已定用途而已收入或尚未收入之現金或其他財產。基金分左列二類︰
一、普通基金︰歲入之供一般用途者,為普通基金。
二、特種基金︰歲入之供特殊用途者,為特種基金,其種類如左︰
(一)供營業循環運用者,為營業基金。
(二)依法定或約定之條件,籌措財源供償還債本之用者,為債務基金。
(三)為國內外機關、團體或私人之利益,依所定條件管理或處分者,為信託基金。
(四)凡經付出仍可收回,而非用於營業者,為作業基金。
(五)有特定收入來源而供特殊用途者,為特別收入基金。
(六)處理政府機關重大公共工程建設計畫者,為資本計畫基金。
特種基金之管理,得另以法律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T0020001&flno=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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