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你是派出所所長,帶領員警執勤時,懷疑甲所騎之機車為贓車,進行相關取締措施,有關警察執法使用強制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警察使用強制力對民眾權益影響由淺入深,應以最小侵害之強制力為原則,始符合狹義比例原則
(B)懷疑甲所騎之機車為贓車而加以攔檢,喝令停車受檢卻不停車,追捕過程中,即得使用警槍射擊,使甲停車
(C)對甲可以用綜合逮捕術完成逮捕時,就不需要使用警槍,屬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之適用
(D)若甲騎該贓車直接衝撞員警,使用警械時,不得傷及甲致命之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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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8), B(25), C(1042), D(151), E(0) #3254334
統計: A(438), B(25), C(1042), D(151), E(0) #3254334
詳解 (共 5 筆)
#6173917
第 4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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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於必要時,得併使用第一條第二項所定其他器械。 發生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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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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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械使用條例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 有規範到交通工具可逕行射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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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為何D不行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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