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有關最高法院民、刑事大法庭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受理民、刑事案件之當事人,以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為由之聲請
(B)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法官相互票選,共 7 人合議行之,並以提案庭之庭長任審判長
(C)大法庭之庭員任期均為 3 年,並得連任之
(D)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並自辯論終結之日起 30 日內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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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4), C(4), D(84), E(0) #3311141
統計: A(33), B(4), C(4), D(84), E(0) #3311141
詳解 (共 2 筆)
#6444960
第 51-2 條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民事庭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第 51-6 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
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各庭審理案件,經評議後認採為裁判基礎之法律見解,與先前裁判之法律見解歧異者,應以裁定敘明理由,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民事庭提案予民事大法庭裁判。
二、刑事庭提案予刑事大法庭裁判。
第 51-6 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各以法官十一人合議行之,並分別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之庭員,由提案庭指定庭員一人及票選之民事庭、刑事庭法官九人擔任。
前項由票選產生之大法庭庭員,每庭至少應有一人。
第 51-7 條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
第 51-9 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宣示。
前條第一項由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第二項之票選大法庭庭員任期均為二年。
第 51-9 條
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以裁定記載主文與理由行之,並自辯論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宣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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