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洗錢防制法規定,金融機構對於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確認客戶身分及留存客戶之交易紀錄,並應向指定之機構申報。所稱一定金額係指
(A)一百五十萬元以上
(B)一百萬元以上
(C)二百五十萬元以上
(D)二百萬元以上
(E)五十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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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75), C(14), D(27), E(289) #980046
統計: A(36), B(75), C(14), D(27), E(289) #980046
詳解 (共 4 筆)
#1416659
| 第 3 條 | 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 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 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 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 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 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 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記錄。 三、確認客戶程序之記錄方法,由各金融機構依據全機構一致性做法之原 則,選擇一種記錄方式。 四、確認紀錄及交易憑證,應以原本方式保存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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