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多少公尺間,明顯標示之
(A)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
(B)三百公尺至五百公尺
(C)三百公尺至七百公尺
(D)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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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4), C(0), D(80), E(0) #2658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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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61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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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64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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