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下列何者符合減少文書數量的措施?
(A)例行准予備查之案件,應立即函請上級准予備查
(B)內容簡單無須書面行文者,可採公告周知
(C)副本如僅為通知性質,不須辦理
(D)屬公告周知之文書,僅行文下級機關再逐級函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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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228), C(197), D(24), E(0) #3033570

詳解 (共 3 筆)

#5779518
柒、文書簡化 四十五、減少文書數量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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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3032
(B) 內容簡單無須書面行文者,可採公告周知  可用電話接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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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8404

文書簡化
減少文書數量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級機關本於其職掌範圍規定處理之事項,除法令規定及性質重要者外,無須報備。
(二)無轉行或答復必要之文書或例行准予備查之案件,應逕予存查。
(三)屬公告周知之文書,應於電子公布欄公布,並得刊載於政府公報、公告或其他公務性刊物,以代替行文,下級機關應即照辦,無須逐級函轉。
(四)同一機關之內部各單位,必須以書面洽辦公務者,應以書函或便簽行之,或將原文影印分送會簽,並儘量利用電子方式處理。
(五)各機關自其他機關電子公布欄所擷取之資訊,可直接利用機關內部網路轉登或辦理,無須另外行文。
(六)副本如僅為通知性質,不須辦理,亦無其他意見者,無須行文答復。
(七)內容簡單無須書面行文者,可用電話接洽。
(八)機關團體首長到任就職,地址、電話變動、年度發文代字號,或其他一般性通報周知事項,應登載電子公布欄。
(九)上級交下級核議之文件,可用交辦(議)案件通知單(作法舉例見附錄6)為之。
(十)凡造送各種報表,除必須備文附送者外,一律由主辦單位逕行送發。
(十一)屬機關內部通報性質之公文,得以登載機關內部電子公布欄或電子傳遞方式告知;其採電子傳遞方式者,須確認相關收受人員能獲知該項訊息。
(十二)上級機關公報或通訊刊載之文件,下級機關應即照辦,無須逐級函轉。如須行文催辦,只錄該案所登公報或通訊之期數、頁數、發文日期、字號及主旨,以便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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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33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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