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命處分:
(1) 以命令或禁止,設定相對人做成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之行政處分。
(2) 下命處分所設定之行為義務,相對人如不履行,即無從達成目的,而須予以強制執行。行政處分中,亦僅下命處分始有強制執行之問題。
資料來源:
陳敏 (2019)。行政法總論(十版)。台北:新學林。
3.下列那種類型之行政處分,以具有「執行力」為特徵? (A)授益處分(B)確認..-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