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下列所得何者應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
(A)政府發行公債之利息所得30萬元
(B)百貨公司抽中現金30萬元
(C)告發或檢舉獎金30萬元
(D)公益彩券中獎獎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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