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土地法第 14 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如已成為私有者, 應如何處理?
(A)私有土地所有權視為消滅
(B)得逕為登記為國有
(C)得依法徵收之
(D)得照價收買之 (出處:土地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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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 B(500), C(7019), D(215), E(0) #1775846

詳解 (共 3 筆)

#2816126
左列土地不得私有: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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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5127
第14 條 (不得為私有土地)

I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II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III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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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6113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n一、海岸一定限度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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