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土地法第 14 條規定,不得私有之土地,如已成為私有者,
應如何處理?
(A)私有土地所有權視為消滅
(B)得逕為登記為國有
(C)得依法徵收之
(D)得照價收買之
(出處:土地法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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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7), B(500), C(7019), D(215), E(0) #1775846
統計: A(537), B(500), C(7019), D(215), E(0) #1775846
詳解 (共 3 筆)
#3795127
第14 條 (不得為私有土地)
I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II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III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I 左列土地不得為私有:
一、海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二、天然形成之湖澤而為公共需用者,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三、可通運之水道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四、城鎮區域內水道湖澤及其沿岸一定限度內之土地。
五、公共交通道路。
六、礦泉地。
七、瀑布地。
八、公共需用之水源地。
九、名勝古蹟。
十、其他法律禁止私有之土地。
II 前項土地已成為私有者,得依法徵收之。
III 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如日據時期原屬私有,臺灣光復後登記為公有,依法得贈與移轉為私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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