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關於兒童及少年安置期間,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安置機構必須行使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
(B)兒童及少年的學校老師經過主管機關同意後,可以探視兒童及少年
(C)主管機關要同意兒童及少年的老師前來探視前,須取得原監護人的同意
(D)安置期間,如果並非以兒童及少年的福祉為考量,不可以讓兒童及少年接受偵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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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33), C(1086), D(55), E(0) #2969367
統計: A(122), B(133), C(1086), D(55), E(0) #2969367
詳解 (共 4 筆)
#6569259
兒少會被安置通常是家庭功能不彰,所以探視又取得監護人同意,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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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4668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60 條
1. 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在保護安置兒童及少年之範圍內,行使、負擔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
2. 法院裁定得繼續安置兒童及少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受其交付安置之機構或寄養家庭,應選任其成員一人執行監護事務,並負與親權人相同之注意義務。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陳報法院執行監護事項之人,並應按個案進展作成報告備查。
3. 安置期間,兒童及少年之父母、原監護人、親友、師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得依其約定時間、地點及方式,探視兒童及少年。不遵守約定或有不利於兒童及少年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禁止探視。
4.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同意前,應尊重兒童及少年之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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